关于第31581283号“燕园杯”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2025-03-26

关于第31581283号“燕园杯”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322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燕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1581283号“燕园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1841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活动通知、讲座海报及讲座照片、公众号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的2020年09月08日至2023年09月07日期间内在“书籍出版”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针对76328321号商标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2、燕园杯活动官网截图;

    3、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服务费发票及截图;

    4、申请人与其他高校签订的合作备忘录、银行回单;

    5、申请人向中国社会史学会转账的银行回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该证据寄送申请人予以质证。

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6、“燕园杯”中学生历史写作活动通知;

    7、微信公众号关于燕园杯历史写作大赛讲座的通知截图;

    8、多所中学微信公众号关于学生参加多届“燕园杯”中学生历史写作大赛获得奖项的宣传截图;

    9、其他网站关于“燕园杯”中学生历史写作的报道截图;

    10、多地政府部门官网关于学生参加“燕园杯”中学生历史写作大赛的宣传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证据存在篡改的嫌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关于被申请人的百度搜索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申请人于2017年开始举办“燕园杯”中学生历史写作大赛,并注册了官方网站,后因政策限制,将“燕园杯”写作赛事的主办单位挂靠中国社会史学会,并进行了推广和举办赛事。申请人提交商标授权书商标号系工作疏忽,存在笔误,并非伪造。并提交了网站备案证据、中国社会史学会出具的商标许可使用确认书、相关中学网页截图等证据。

    我局将申请人上述质证意见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针对上述材料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认为,考虑到申请人具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及通过网络搜索并未发现对复审商标进行报道的证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13日申请,于202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自2018年以来其通过中国社会史学会、多个高校等社会组织和单位举办了多届“燕园杯”中学生历史写作大赛,并通过申请人公众号进行了宣传。同时,相关中学、教育局等部门对获得荣誉的参赛学生进行了宣传及报道在案佐证,“燕园杯”中学生历史写作大赛赛事持续开展,上述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且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公众号中体现了申请人,可以证明申请人通过授权的方式对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与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类似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应予以维持,而与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其余服务上可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商标授权书证据存在伪造,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授权行为为相关主体单方行为,并非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必要材料,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其他证据存在伪造,因此不能仅凭商标授权书的瑕疵而对全部在案证据予以否定。加之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中国社会史学会出具的商标许可使用确认书,可以证明申请人确将复审商标授权给该学会进行了使用,故被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