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指能够证明商品达到一定品质质量标准的标志,又称“保证商标”。有些国家又称之为“担保商标”或“统一质量标志”。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权威的商会、机关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具有鉴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证明商标权归申请人所有。 证明商标和其他商标的显著区别,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主要分为原产地证明商标与特定品质证明商标。
原产地证明商标主要证明商品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也就是说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的地理因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库尔勒香梨”、“会理石榴”等都是原产地证明商标。
特定品质证明商标主要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至于特定品质产生的原因,则不是其要证明的内容。如服装上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宾馆的“☆”级标志等均属于特定品质证明商标。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